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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30    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科教新城党工委和管委会,娄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研究,现将《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太仓市委办公室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加快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实施方案》,促进太仓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太仓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和发展环境,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全面提升全市生物医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重点领域

  本政策适用于在太仓市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及机构(以下统称为“生物医药企业”),重点支持领域包含化学药品、中药及天然药物、生物制品、高端医疗器械以及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服务(CRO),生物医药合同生产服务(CMO)和生物医药合同生产研发服务(CDMO)。

  第二条  临床研发阶段资助

  资助范围:

  A类:化学药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2类、预防用生物制品1—2类和治疗用生物制品1—2类。

  B类:化学药品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3—4类、预防用生物制品3—4类、治疗用生物制品3—5类。

  C类:创新医疗器械。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资助标准:A类100万元/项;B类20万元/项。
  2.取得临床批件,进入Ⅰ期临床试验研究资助标准:A类130万元/项;B类40万元/项。
  3.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研究资助标准:A类200万元/项;B类60万元/项。
  4.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资助标准:A类270万元/项;B类80万元/项。
  5.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规定,C类进入特别审批程序的,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80万元。

  第三条  落户生产品种奖励

  企业研发产品取得国家新药证书、生产批件(或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我市生产、实现销售,给予以下奖励:
  1.化学药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2类、预防用生物制品1—2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2类和抗体品种:单品种奖励200万元;单品种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另奖励600万元。
  2.化学药品2—5类、中药及天然药物3—4类、预防用生物制品3—4类和治疗用生物制品3—5类:单品种实现第一笔销售收入,奖励100万元。
  3.二类医疗器械每项奖励5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每项奖励1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设备补贴

  生产和研发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税)的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和研发设备投资额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药品研发生产外包奖励

  药品研发生产外包企业(CRO、CMO、CDMO),按委托合同开票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在本地开展外包服务,按委托合同开票金额给予10%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对于企业购买相关产品保险,根据申请的险种给予保险费补贴,每项险种补贴不超过50%,单个企业保险费补贴不超过30万元/年。

  第六条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

  1.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于企业经CFDA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地方贡献奖励

  1.新落户的生产、销售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五年内,前二年按地方实际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2.新落户的研发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达到25万元及以上的五年内,前二年按地方实际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人才政策奖励

  生物医药企业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新落户规模(限额)以上生物医药企业的高管(不超过5名)、规模(限额)以下生物医药企业的高管(不超过3名),按本人对地方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资金来源

  上述各项奖励资金市、镇(区)各承担50%,涉及地方贡献奖励部分按现行财政结算体制分级承担。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市招商局负责制订申报指南。企业每年向所在镇(区)进行申报,经所在镇(区)初审,市招商、财政等部门联合会审(可组织专家论证、第三方审计)、现场查验、社会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2.凡符合本政策内容的生物医药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我市出台的人才、科技、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CRO),总部经济等优惠政策。但若有相同或重复条款,则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3.对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效用的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重点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中相同或重复条款。
  4.各镇(区)在本政策基础上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各镇(区)引进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产业研究院和创新中心等机构,并予以一定资助,资助金额由各镇(区)承担。
  5.对在申报中有不实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年度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影响事件的生物医药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涉及违法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6.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中共太仓市委办公室                         20188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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