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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0-15    来源:中国太仓招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促进太仓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加强与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衔接和配套,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由制造型向技术创新型发展,设立太仓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市创新基金),为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创新基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技术创新投资机制。

      三条 市创新基金来源为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暂定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创新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市创新基金年度项目指南,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组织项目评审,立项审议,合同(责任书)签订,验收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市创新基金年度预算编制,项目资金分配及拨付,参与审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市创新基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太仓市范围内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企业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65%以内;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申请市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二)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三)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优先支持企业争创国家新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队伍迅速壮大。

      (四)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一定数额的税收上交。

      (五)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六)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落实,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第八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市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请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当年发布的《太仓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市创新基金项目的要求向市科技局申报有关资料,申报的资料主要是:

      (一)太仓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四)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财经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市创新基金立项及经费资助建议,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市创新基金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一式四份),市财政局依据合同(责任书)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并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申报市创新基金的,不得在同一年度内与其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复申报。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市创新基金的项目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市科技局、财政局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进行项目经费财务清算,企业须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目标任务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审查通过后,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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